用活用好奥运遗产 冬奥场馆华美转身******
本报记者 韩秉志
奥运场馆赛后利用是一道国际公认难题。时值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成功举办一周年,北京各冬奥场馆目前运营情况如何?人气怎样?今后发展重点何在?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场馆人气旺盛
春节期间,各地群众参与冰雪运动热情高涨。冬奥场馆成为公众畅享冰雪运动魅力、感受冬奥文化的最佳目的地。
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奥林匹克园区的国家高山滑雪中心“雪飞燕”有着国内最高等级的高山滑雪赛道,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来自全世界的顶级滑雪运动员在这里驰骋竞技。如今,作为冬奥遗产的雪道,经过改造已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于广大滑雪爱好者来说,来这座专业场地打个卡,在2198米的山巅追逐冬奥健儿们的足迹,成了这个冰雪季的重要活动安排之一。
“我们专程从北京市区驱车2小时,来到延庆奥林匹克园区打卡。这里还有亲子戏雪乐园,无论是孩子还是大人,都能尽兴而归。”北京游客赵明生说,无论是高水平的滑雪爱好者,抑或是初级入门的滑雪新手,都可在此练习滑雪技能,享受雪上运动乐趣。
不光是“雪飞燕”客流不断,国家雪车雪橇中心“雪游龙”里也人流如织。其冬奥赛道体验项目正式开售,不少游客前来体验“冰上F1”的速度与激情,游客还可以乘摆渡车参观游览“雪游龙”,到达观景台,就能一览冬奥村全貌。
在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延庆共接待游客75.8万人次,占北京市乡村游接待游客总数的57%。冬奥会带来的持续冰雪热成为其吸引游客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延庆区多款文旅产品于春节假期首发,吸引了众多游客。比如,八达岭夜长城首次在春节假期开放,夜幕下化身璀璨巨龙的长城引得游客连连惊叹。
冬奥魅力不减
除了“雪飞燕”“雪游龙”转身为公众参与冰雪运动的绝佳场地,国家速滑馆“冰丝带”、国家游泳中心“冰立方”,以及曾为运动员提供赛前热身与训练服务的五棵松冰上运动中心等冬奥场馆也面向公众开放。
走进国家速滑馆,场馆大屏幕上正播放着荷兰选手在速度滑冰女子1500米决赛勇夺金牌并打破奥运纪录的精彩瞬间。冬奥赛时,中外健儿在国家速滑馆速度滑冰赛道上接连打破纪录。目前,这块“最快的冰”继续使用二氧化碳先进环保制冰技术运营维护,滑起来又快又韧。今年春节期间,冰丝带、鸟巢、水立方首发三馆参观联票,让游客尽情感受奥运场馆魅力。
拥有两块标准冰球场地的五棵松冰上运动中心,北京冬奥会时曾为运动员提供赛前热身与训练服务。现在,这块场地面向公众举办冰球和花滑课教学。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许多家长之所以来这里报课,就是看中了“冬奥同款”。
既有设施创新利用,又有精彩纷呈的文化活动。在首钢滑雪大跳台,赛时临时设施变成票务用房,大跳台落地区巧妙降低坡度,成为“雪圈冲浪”网红体验地。作为世界唯一的“双奥”开闭幕式场馆,国家体育场“鸟巢”北侧运动场变身3.4万平方米的冰雪乐园,春节期间还推出“到鸟巢过大年”文化体育休闲活动。五棵松冰上运动中心也结合商圈特色举办了丰富多彩的冰雪嘉年华活动,吸引游客参与体验冰雪活动。
记者发现,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场馆在常态化保留奥运元素供游客参观体验的同时,还开辟或预留专门区域满足多样化培训需求。如北京国资公司与世界壶联在“冰立方”冰上运动中心合作设立“世界冰壶学院培训中心”,以促进冰壶运动在国内加速发展;国家速滑馆作为国际滑联卓越中心,创新合作模式,以“最快的冰”为基础搭建冰上培训平台,引进国内高水平培训机构,助力培养优秀冰雪运动后备人才。
助力协同发展
树立奥运场馆赛后利用国际典范,高水平建设国际滑雪度假旅游胜地,打造体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样板……2022年1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规划》,为“加快建设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落地绘就蓝图。《规划》发布一年以来,延庆统筹推进冬奥会筹办举办、冬奥遗产后续利用和区域协同发展。立足于生态涵养区的定位,国家高山滑雪中心、国家雪车雪橇中心、延庆冬奥村在内的“两馆一村”已完成从赛区向景区的转化,成为一个以滑雪为特色的旅游度假区。
从赛区到景区变化的背后,彰显的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一方面,延庆区深化文旅体商农深度融合,推动自然资源、文旅资源与冰雪运动、度假休闲有机结合,举办“春来延庆城·花开漫延庆”“点亮北京·消夏延庆”“乐享金秋·悦游延庆”等品牌活动,推出20余处网红打卡地、30条精品旅游线路、300余项“+旅游”产品,持续培育露营、骑游、夜游、户外运动、会奖旅游等新业态项目,助推京张文化旅游带建设。另一方面,通过打通冬奥场馆、世园公园和长城景区等地理空间,延庆区共包装策划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建设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冬奥后续利用项目等重大投资项目12个,资金总额24.7亿元,以项目支撑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
在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上,冰雪体育仍是最璀璨的光环。围绕中关村延庆园“一核四区”科技创新布局,延庆加快冰雪体育产业发展,推进中关村(延庆)体育科技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目前已吸引386家体育企业入驻。万科石京龙和八达岭滑雪场合计34.5万平方米、19条雪道完成升级改造,建成北京冰上项目训练中心和引进梦起源公司建设室内冰场,夯实冰雪产业发展基础。按照“一轴两翼”冰雪体育产业布局,冰雪体育同培训、旅游、科技、赛事等板块联动互促,初步形成“冰雪体育+”的发展模式。
“下一步,将持续强化延庆作为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的主力军、推动者的角色定位,与张家口、乌兰察布等地区加强合作、互相借力、共赢发展,扎实做好后冬奥、后世园文章,进一步探索赛后场馆利用新方式,创新体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新模式。”北京市延庆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洪炜说。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